中國網財經12月9日訊 (記者 楊暢)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刊文《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慘痛代價》,點名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員工納某、顧某為張某、周某二人運營的“杭州眾銀”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裁判文書網上相關文書顯示,該公司為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富友支付”)。
值得關注的是,有媒體報道稱“納某被判緩刑后仍在富友支付上班,富友支付高管對此解釋稱系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等還在朋友圈發表看法引發爭議”。
中國網財經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富友支付,該公司回應稱:“此案件已完結,對公司經營沒有影響。公司高度重視,排查可能存在欺詐風險的商戶并關停,同時不斷加強公司內控制度。”此外,該公司表示“涉案員工已解除勞動關系。報道中提到的個人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沒有指向性,與此事無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強調“為非法平臺提供通道的第三方支付難逃責任”
1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刊文《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慘痛代價》,并表示網絡薦股“割韭菜”一再上演“殺豬盤”,為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也難逃責任。
文章提到,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員工納某、顧某與張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為張某、周某二人運營的“杭州眾銀”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
另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文書,上述納某所屬公司為“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納超、顧賢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時,未盡審核義務,將明顯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杭州眾銀”等多家平臺提交總公司審批開戶。在后期運行過程中,被告人納超、顧賢多次接到上述平臺用戶投訴,明知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未予以監管,累計為平臺提供支付結算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人納超的辯護人提出多條辯護意見并請求對被告人納超從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而法院認為“被告人納超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納超不知情,系被騙,已經履行監管審核義務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已查明的事實與法律根據不符,不予采納。”
上述案件最終判決結果為“被告人納超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顧賢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富友支付:已與涉案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中國網財經記者采訪了富友支付“對員工為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成被告方怎么看?是否對公司內部進行了徹查整改?將如何預防此類情況再次出現?”
富友支付回應稱:“該事件發生于去年年中,在公安機關處理案件前,富友支付已經根據投訴和風險排查關閉了該商戶的交易,此案件已完結,對公司經營沒有影響。案件發生后,公司亦高度重視,排查可能存在欺詐風險的商戶并關停,同時不斷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升級商戶巡查、商戶審核。積極協助公安部門積極取證,協同配合。”
有消息報道稱,被判緩刑的納某仍在富友支付正常上班。另有報道稱,富友支付高管朱捷解釋稱納某顧某的行為系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該名高管還在微信朋友圈平臺回應“別發鏈接給我了,沒空管這事。狗咬人,難道還要我咬回去?”引發爭議。
對此,富友支付表示:“涉案員工已解除勞動關系。”關于上述高管回應,該公司稱“沒有指向性,與此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