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謝忠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興股權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部分基金產品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等重大事項未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厚興股權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謝忠順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謝忠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厚興股權投資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為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向公眾融資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厚興股權投資系北京浙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產品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二、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等重大事項未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勤勉謹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你公司應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
關于對謝忠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謝忠順: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披露有關信息、發生重大事項未向基金業協會及時報告等違規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