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和訊保險
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發布2020年第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經查明,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1月至7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過上海瀚之友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代開發票,編制虛假咨詢費、服務費共計1127.4萬元,用于支付超標準手續費及業務獎勵費等。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合作協議及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二、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9年1月至7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過陜西維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志宸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開服務費、咨詢費發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共計747.5萬元。
綜上,新疆監管局決定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八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0〕5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阿里山街路299號泰天大廈房屋(七層和八層東側)
法定代表人:石軍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資料
2019年1月至7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過上海瀚之友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代開發票,編制虛假咨詢費、服務費共計1127.4萬元,用于支付超標準手續費及業務獎勵費等。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合作協議及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二、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9年1月至7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過陜西維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志宸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開服務費、咨詢費發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共計747.5萬元。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合作協議及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兩個月的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合并決定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八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