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初某國與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速遞”,600233.SH)因顧客寄送的10公斤紅富士蘋果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而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圓通速遞賠償原告蘋果損失170元并返還快遞費24元。
2019年1月17日,原告初某國在棲霞市王某娟處花170元購買了10公斤紅富士蘋果,并委托王某娟到被告圓通速遞在棲霞市網點將蘋果發往北京,收件人趙某,王某娟代交速遞費24元。
2019年1月26日,蘋果的收件人趙某告知原告,他并未收到蘋果。但原告初某國經圓通速遞的官網查詢顯示已經簽收,時間為2019年1月20日11:22:23時。
于是,初某國與該單的派件人聯系,派件人回復“收件人說錢直接賠付您這邊,您看怎么操作”、“我司客服已上報問題”。隨后,原告初某國多次與圓通速遞聯系,未得到明確的答復。
法院認為,被告是有資質經營快遞業務的公司,原告通過被告設立在棲霞市的網點,承接了原告的快遞業務,收取了快遞費和快遞件,原告的物品進入到被告的快遞鏈中,在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郵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被告的網點收到原告郵寄的蘋果后,未按照約定將蘋果郵寄到指定的收件人,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蘋果損失;因為被告未在原告交寄蘋果時向原告釋明可以保價,被告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賠償原告的蘋果損失,并返還原告的快遞費。
法院判決,被告圓通速遞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初某國蘋果損失170元;被告圓通速遞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初某國快遞費24元;駁回原告初某國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