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于近日公示的《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結果公示》(2020年第20期)顯示,經查,東北制藥丹東醫藥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28日銷售批號518122121劣藥“注射用奧扎格雷鈉”。
但該公司銷售上述藥品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為劣藥。
依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修訂)第七十四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遼寧藥監局決定對東北制藥丹東醫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282元。當事人已于2020年11月27日履行完畢。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北制藥丹東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23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大股東為東北制藥集團供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東北制藥集團供銷有限公司為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制藥”,000597.SZ)全資子公司。
東北制藥成立于1993年6月10日,注冊資本13.51億元,于1996年5月23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29億股,持股比例24.35%。
《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修訂)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