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全國股轉系統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未來根據主辦券商年度內執業質量評價點值高低,將主辦券商分為四檔。全國股轉系統可以根據年評分檔結果,在股票發行、做市等業務方面對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未來將選擇券商參與新業務或新產品優先試點。同時,全國股轉系統對主辦券商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報送證監會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对u價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評價辦法》,主辦券商的評價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指標包括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對市場發展的貢獻以及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是指主辦券商在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等執業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而出現的工作質量低或不規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記錄。
據主辦券商年度內執業質量評價點值高低,將主辦券商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全國股轉系統可以根據年評分檔結果,分別在推薦掛牌、持續督導、并購重組、股票發行和做市等業務方面針對主辦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評價結果可作為新業務或新產品的優先試點順序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年度評價結果將報送證監會,同時抄報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供監管機構在證券公司日常監管中參考使用。全國股轉系統對主辦券商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報送證監會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