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在今年完成。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
雖然時值周末,但投資者還是難掩興奮,紛紛到互動平臺留言、點贊。有投資者直呼,“我舉雙手贊成”,還有投資者建議,“應一手打擊非法行為,一手賠償股民損失”,另外一部分投資者看表示,“敬畏法律,利好長遠”等等。
具體來看,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于欺詐發(fā)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就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修正前后進行了對比。他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在刑罰力度方面,修正案提高了自由刑和財產刑,增加了一檔法定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高了自由刑的刑罰力度;并不再將罰金的量刑區(qū)間限制于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至5%,提高了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細化并提高了單位犯罪的罰金數額。
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朱奕奕就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修正前后對比進行分析時介紹,在刑罰力度方面,修正案根據情節(jié)將自由刑分為兩檔的同時,大幅提升了刑期,并且刪除了罰金的數額浮動區(qū)間,提高了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增加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增加了單位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對證券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所不足,導致相對于部分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潛在收益來說,違法成本過低,不能發(fā)揮足夠的威懾作用。
朱奕奕認為,大幅提高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一方面能夠對上市公司起到警示、威懾的作用,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其行為的約束力度,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維護市場秩序,保障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fā)揮,保證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另一方面,由于加大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有助于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穩(wěn)定,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能活躍投資,促進資本市場投資端發(fā)展,并形成良性循環(huán)。
在董忠云看來,證券違法成本的顯著提升將明顯增強處罰措施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有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huán)境,增強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長期向好的信心。記者 昌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