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是全國第七部省級循環經濟地方性法規,對于依法規范河北循環經濟發展,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是我國第一部以“發展循環經濟條例”名義冠名的地方性法規。
《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共分8章75條,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結合河北實際,從生產領域、消費和流通領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幾個方面設定了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起草時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注重以下幾點:一是注重創新性,改變上位法以3R原則設置章節順序的思路,按照生產領域、消費和流通領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進行制度設計。二是注重時效性,對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的新部署、新要求,盡可能進行制度安排,以法律條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減少上位法中較多的鼓勵性、彈性較大的條款,增加約束性、剛性條款,強化法律責任,打造循環經濟“升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