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業務用房建設面積指標參考表
年采供血量(升)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2000 |
<1600 |
2000-10000 |
1600-3000 |
10000-20000 |
3000-6000 |
20000-40000 |
6000-10000 |
40000-60000 |
10000-15000 |
60000-80000 |
15000-20000 |
>80000 |
每增加2000升,增加500平方米 |
四是省、市(地)級衛生監督機構規模分別按照45平方米/人、地市級47平方米/人計算,人指編制人數。鼓勵地方利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衛生機構騰退用房進行改造建設,或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衛生機構合并建設,重點加強業務用房建設,不得違規建設行政辦公用房。
五是國家衛生應急移動處置中心和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按照相關指導方案建設。
(四)疑難病癥診治能力提升工程
1、建設目標。
針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腫瘤、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重點病種,完善區域內學科建制,在全國范圍內遴選約100所特色優勢突出、醫療技術水平較高、有杰出的學科帶頭人及合理的人才梯隊、輻射帶動能力較強的省部級醫院支持建設,顯著提升省域內相關專科綜合診治能力和技術水平。
2、建設任務
。一是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支持醫院業務用房改擴建,提高醫院信息化整體水平,使其與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等任務相匹配。二是購置必要的醫學裝備,重點支持當前急需或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學科。三是加強院內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整合醫學科研優勢資源,大力提高醫學自主創新能力和重大科技攻關能力。
3、遴選標準
。建設項目從現有省部級醫院中遴選,重點考察臨床診療、科研水平、人才梯隊等方面能力。具體遴選標準和程序另行印發。
(五)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
1、建設目標。
進一步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防治特色優勢,重點支持約90所重點中醫醫院(含少數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下同)和10所左右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含民族醫藥科研機構)開展傳承創新能力建設,推動中醫藥服務資源和臨床科研有機結合,中醫藥傳承創新條件明顯改善、能力顯著提升、機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斷涌現,促進中醫藥全面振興發展。
2、建設任務。
一是中醫醫院重點加強臨床協同研究用房、重點專科用房、中醫醫療技術中心、經典病房、名老中醫專家傳承工作室、中藥制劑室等方面建設,滿足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需要,在全國范圍內打造若干中醫藥繼承和自主創新的平臺;二是中醫藥科研機構主要按照《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填平補齊,重點加強實驗室和研究室建設,提升研究創新能力。
3、遴選標準
。依托省市級重點中醫醫院和部分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開展建設,以中醫特色優勢突出和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主要考察中醫藥特色優勢、臨床診療水平、科研成果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指標,同時考慮到民族醫藥發展扶持政策,適當放寬對民族醫醫院遴選要求。具體遴選標準和程序另行印發。
(六)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設
在全國人口健康信息化總體框架下,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實施建設。以省級為主體,按照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臺應用功能指引,充分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充分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等新興信息技術,實現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六大業務應用系統的數據匯聚和業務協同。具體建設方案另行印發。
三、資金安排
(一)資金來源。《規劃》建設所需投資主要由中央專項建設資金和地方財政性資金籌措解決。
1、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財力狀況,從2016年開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劃相關內容建設。除中央預算內投資外,地方要發揮主體責任加大投入,加強規劃組織實施。
2、各省(區、市)年度中央投資補助切塊額度,根據各地人口總數、國家建設標準、發展現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最終下達額度按照實際申請情況調整。
3、中央投資支持的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由地方政府籌集解決。對于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取消貧困地區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未納入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建設。
(二)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30%、6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助(定額補助項目除外),西藏自治區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項目建設資金全部由中央投資安排解決,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所有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實行最高限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