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網上”“路邊”安全地吃?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9月13日聽取了關于《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此次修法回應了市民對網絡訂餐、回收食品、食品攤販等領域加強管理的訴求。市食安辦主任閻祖強說,從市食安委、市食藥監局起草到市法制辦審核,修訂草案前后修改了近30稿。
明確網絡訂餐準入標準
對于外賣的送餐質量,可以用“良莠不齊”來形容,如何從立法上加以防范?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修訂草案還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照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經營活動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根據《修訂草案》,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的;或者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或未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探索食品攤販分類管理
對食品攤販的管理一直是難點,如何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此次修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措施作了適當調整、完善。修訂草案明確,本市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和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狀況,探索通過備案等方式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分類管理,并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按照《修訂草案》,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同時,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根據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經營條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保留相關票據憑證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應當予以沒收。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包括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約談負責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