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票據領用,實行繳舊領新制度。要求凡在本縣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在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后方免費領取社會團體票據。社會團體在首次申領票據時,必須向財政部門提供正式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核發《安徽者財政票據領購證》。原則上每次只能領用一本票據,再次申領票據時需攜帶領購證,填寫安徽通用票據繳銷單并將已使用票據提交縣財政局進行繳驗。
二是規范票據使用,明確使用范圍。社會團體票據僅限用于社團會費的收取,不得超標準、超范圍收費,不得開具除會費以外的其他收入。收取內部往來結算款項時使用“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并僅限于單位內部的暫收暫付、非營利性代收代付業務等往來結算款項。往來結算收據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社會團體向其業務主管部門領購。社團會費票據僅限于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向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收取會費使用,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不得用于收取捐贈款、贊助款;不得用于上級撥款、培訓費、會務費、資料費、代收款及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代開、擅自轉借、借用、混用、串用和濫用。如發生票據遺失要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形成書面報告,經單位領導審簽蓋章后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三是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票據管理。各社會團體要建立票據臺賬,明確專人負責,嚴格按規定保存、使用和管理票據。如遇人員變動,票據必須按規定進行移交,并辦理移交手續。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單位,財政部門有權要求其進行整改,直至停止供應票據。
四是開展聯合督查 ,推進社團票據有序使用。縣財政局會同民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社會團體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凡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暫停核發《社團會費票據》,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等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