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不僅明確提出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還把責任落實到人,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有關人選廉潔自律情況的意見上簽字制度。(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意見》指出,為了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要健全問責機制,倒逼責任落實。如果問題干部得到提拔,不再是追究所謂的集體責任,而是要切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事實上所謂追究集體責任早已飽受詬病,集體擔責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往往讓追責落空,最終不了了之,《意見》在責任劃分責任上實現了細化,可操作性強。
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問責機制越來越健全,誰敢冒險提拔問題干部?有了《意見》作指導,無疑讓擁有發言權的人有所顧忌,在提拔干部上,冒險為問題干部護短甚至遮丑,必將會付出代價,這不得不讓人考量、深思,權衡其利弊。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在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工作環節上大膽創新,對新提拔干部的審查,由對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審查,擴大到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審查。
參與新提拔審查的部門不僅僅是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甚至環保、衛計、國土、發改等等部門也參與其中,目的在于審查新提拔干部執行國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大有審查全覆蓋的勢頭,這也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實踐證明,一些擬提拔干部由于被發現存在問題或收到不良反映,于是“死”在新提拔干部的調查、評議、審查和公示環節。隨著問責機制的不斷健全,“帶病提拔”就無處隱身。(黃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