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銀監會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況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會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對外發布。消息稱,此辦法于今天5月就已制定完成。
2015年12月,銀監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銀監會正式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評估稿)》】
網絡借貸(P2P)定義為信息中介,將采用備案制管理方式。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虮1颈Oⅰ?/p>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蚺c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明確規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
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借貸余額6213億元;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機構總數43.1%。
下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