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維辯護人提出:對劉維量刑過重。同樣作為故意殺人案件的指使者,原審被告人文香灼被判處死緩,而劉維被判處了死刑。
檢方指出: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領導者,要對本案5起故意殺人負責。劉維在陳富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這個“二傳手”指使者。在周政被害案中,劉維也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指使者,曾建軍等人在劉維的指使下實施了殺害周政的犯罪活動,造成被害人周政死亡,劉維對該起犯罪應當負主要責任。此外,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故意殺害熊偉、王永成以及故意殺害史俊泉(中止)案負組織領導責任。上訴人劉維歸案后,認罪態度不好,避重就輕。且從劉維近20年的犯罪來看,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判處其死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