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審判長、檢察員給了我說話的機會。從一審到二審,讓我如實講述了人生的經歷和犯下的罪行。我愿意接受法律對我的公正判決。”上訴人劉維作最后陳述。
14日至17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咸寧市咸安區法院審判庭審理劉維等人上訴案。17日下午,在7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庭審中,劉維與劉漢關系,劉維是否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1·10”案是否系劉維指使,對劉維等上訴人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經過激烈控辯交鋒,越辯越明晰。
上訴人劉維:我和劉漢只是兄弟關系。
上訴人辯護人:劉漢出資幫劉維開餐廳,劉維派人保護劉漢,都是兄弟間的互相幫助,而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相互扶持。
檢察員:正是血緣親情,加強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緊密性。
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上訴人劉維及其辯護人一再強調劉漢、劉維僅僅是親情關系,要將劉維組織、領導的組織與劉漢組織、領導的組織分開看待。
檢察員指出,劉漢、劉維之間存在兄弟情,毋庸置疑。但結合本案事實,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種上令下從、此應彼合的關系。
1994年,劉維從湖南回來后,劉漢提供資金給予劉維經營“花園酒店”,之后又將漢龍集團的地皮低價轉讓給劉維開辦乙源實業公司,幫助劉維獲取漢龍集團豐谷酒業的代理權;劉漢利用其社會關系及能力,為劉維在廣漢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在劉維被通緝時窩藏劉維、為劉維提供資金等。而劉維為排除外人對劉家人的威脅,槍殺陳富偉;劉漢遇到危險時劉維安排人員、提供槍支保護劉漢,劉漢被人威脅時劉維提供槍支準備用于殺害史俊泉,劉漢保鏢王雷犯事后劉維幫助窩藏王雷,知道湖南警方要來抓劉漢時劉維持槍暴力抗法,聽從劉漢安排以非法手段幫助李某弟弟競爭河壩采砂權,運用乙源公司在德陽商業銀行的賬戶幫助劉漢償還賭債。
由此證明,在組織活動中,劉漢負責的是決策和管理、指揮,更多的體現為一種經濟上、政治上的組織與發展作用,而劉維負責得更多的是一種武力上的保障與推進作用。兩人在發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
由此,一審判決書認定劉維、劉漢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正是基于他們在犯罪組織和犯罪行為上的聯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正確判斷,應予維持。
上訴人劉維:案件起訴的33個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中,我只認識8人。
上訴人辯護人:我們不否認,劉維身邊的人因為一些事糾集在一起,只能說是一小股勢力,而非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察員: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嚴格的層級結構,劉維處于組織的最高層級,不認識全部成員,合乎情理。
“案件起訴的33個人中,我總共只認識8個,平時來往的只有4個。”自行辯論時,上訴人劉維對此一再申明,從而否認他和同伙組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他也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