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致鴻 實習記者 楊崇 北京報道
1月13日、14日,保監會接連批準安邦財險和天安財險的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下稱“投資型理財險”)延續銷售資格的申請。
所謂投資型理財險,即將保險功能與資金運用功能相結合的保險產品,是財險公司將投保人繳納的投資型財險的投資金用于資金運作,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提保險費、承擔保險責任,并將投資金及其合同約定的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產品。投資型理財險銷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延期銷售需要獲得保監會批復。
與壽險公司銷售的萬能險等高現價產品類似,投資型理財險也是財險公司迅速做大資產規模、實現突圍的“利器”之一,但目前做得“風聲水起”的主要是安邦財險和天安財險,而絕大多數財險公司只得“望洋興嘆”。
對此,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投資型理財險期限較短,對財險公司現金流及投資能力要求較高,因此并未完全放開。”
保戶儲金及投資款撬動總資產
目前,市場在售的投資型理財險主要為安邦財險的“共贏”系列和天安財險的“保贏”系列。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保單期限、保額上限、固定收益率、風險保費、退保費用等方面對二者進行比較后發現,其收取的保費都為1萬元∕份起,保單期限可以選擇為1年、2年和3年;1萬元中的風險保費僅有5-20元,保額根據險種賠付率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即使多份保單對于相同標的的保額也不能疊加,具有上限;滿期收益率為定存基準利率加公司制定的固定收益;退保的成本相對較高,最多高達15%-20%,雖然隨著持有期的變長而遞減,但最低也需要5%。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投資型理財險風險保費相對較少,因此按照會計準則,其銷售所得保費更多的是計入到保戶儲金及投資款中,而不是體現在原保險保費一項。
對此,浙商證券1月5日的研究報告分析,財險公司總資產為凈資產、保戶儲金及投資款和其他負債的總和,而保費計入到保戶儲金及投資款中的投資型理財險對財險公司總資產影響較為明顯。
具體而言,在2015年1-10月的原保險保費收入中,天安財險位列第九,但是其總資產已經突破千億元大關,安邦財險總資產則已經突破2000億元,而這兩家財險公司總資產中都包含負債端大部分的保戶儲金及投資款。以天安財險為例,截至2015年6月末,天安財險的保戶儲金及投資款占總資產的74.4%,財務杠桿率8.5倍。
多位受訪者均表示投資型理財險具有重要意義,并表示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排隊等待這一資格。
現金流要求高短期內難擴圍
在高現價產品“高歌猛進”的時代,絕大多數財險公司卻對投資型理財險“可望而不可即”。
目前,僅有安邦財險、天安財險,以及2015年下半年以來獲批的平安財險、眾安保險、華泰財險和人保財險6家財險公司擁有銷售投資型理財險的資格。
對此,一位財險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投資型理財險的成本主要包括:定存利率、公司制定的額外固定收益率、銀保渠道費用以及公司開支等,雖然財險公司銷售投資型理財險略低于壽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的成本,但一般也維持在4.5%-6%之間,因此對現金流要求較高的財險公司而言,投資壓力亦是不小。”
前述浙商證券的研究報告表示,銷售投資型理財險的財險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短期的可供支付現金流。正因如此,天安財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比重相對較高,而且持有的債券極少量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股權投資比例也基本用足上限規定,目的就是為有效的控制擠兌風險。
事實上,投資型理財險在2000年的時候就已經面世,但由于監管層考慮其可能引發償付能力問題,因此在2008年、2012年先后兩次發文,要求加強對財險投資型產品的風險管理,并叫停了相關財險公司的銷售資格。
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投資型理財險期限較短,這等于加大了其投資難度,對財險公司投資能力要求較高,而財險公司自身對現金流的需求比壽險公司更強,因此投資型理財險短期不會放開。”
根據保監會2012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投資型理財險可以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于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2.5%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