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7日表示,證監會制定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機制。該意見直面市場關切,進一步完善了發審權力運行機制,具體要求可概括為: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程序規范、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全稱留痕、監督有效。
《意見》具體內容包括:1、研究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外的首發、再融資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2、對過往審核標準、典型案例進行歸納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3、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個審核環節提出明確的時限要求,如從材料受理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落實反饋件后到初審會召開不超過20天,發出發審會函到發審會召開不超過10天等;4、對發審中復雜、疑難、沒有前例的提交研討辦理;5、建立預約接待制度,按規定提出約見的發行人,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同時嚴禁發審人員與相關方進行私下接觸;6、落實全程留痕制度,形成審核過程的硬約束;7、加強履職回避管理,細化發審過程中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及操作流程;8、強化對發審委員的監督檢查;9、嚴格執行違紀問責制度,處理結果及時公開。
張曉軍表示,上述意見中涉及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外的首發、再融資發行條件,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該舉措須經過法定程序修訂相關規程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