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網發布《鄭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在高效便民、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 (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前提,以信息共享為支撐,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手段,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實施方案》明確確立八項重點任務:
一是梳理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以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充分研究論證后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是全面落實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對鄭州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研究提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動態承接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事項。
三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政務服務實體大廳、政務服務平臺、部門門戶網站、相關服務場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此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如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五是實現數據資源聯通共享。全力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聯通共享和業務協同。要依托國家、省市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互聯網+監管”系統、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優化告知承諾制審批系統支撐,建立在線核查支撐體系,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核驗。
六是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于需要核查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優先依托線上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在線核查。
七是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實現跨部門聯動響應,協同監管,使失信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八是強化風險防范措施。梳理告知承諾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對申請人進行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啥?據了解,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 (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市政務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調整的,要依法獲得授權。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事項,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
《實施方案》指出,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