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yōu)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
《公告》增加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自愿參評,在其存續(xù)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yè)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
《公告》調整了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guī)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
此次稅務總局還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調整了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記者汪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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