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原河南漯河源匯區財政局局長于法杰向漯河市郾城法院提交了上訴狀。此前一天,他收到了該院下達的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兩份文書載明,“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恢復審理,判處于法杰犯貪污罪,有期徒刑4年。
8月17日,郾城法院判處于法杰犯貪污罪,有期徒刑4年。受訪者供圖
據上游新聞刊發的《“貪污未遂局長”出獄后邊收廢鐵邊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審遭基層法院中止審理》報道顯示,2004年7月,于法杰在漯河市源匯區財政局局長位上落馬。法院認定于法杰在擔任翟莊鄉鄉長時貪污公款15萬元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
出獄后的于法杰一邊收廢鐵一邊申訴。他始終堅持自己的觀點:2000年,鄉財政自收自支,財務管理不規范。鄉財務人員為了給職工發工資,找其領取公款15萬元,并打了借條,目的是為了留下對賬憑證。一審和二審法院卻認為“借條意味著他可以主張債權,有把公款變私款的主觀故意”,這是有罪推定。
8月12日,于法杰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申訴11年后,最高法以于法杰犯貪污罪證據不充分為由指令再審。隨后,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重審。2019年11月,該案在郾城區法院開庭重審。8個月后,郾城區法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為由中止審理。
8月12日,上游新聞記者來到郾城法院詢問何為“不能抗拒的原因”?該院一庭長說,院長都無法說清何為“不能抗拒的原因”,他也說不清。該院政治處一負責人說,因疫情原因,無法去監獄會見一名關鍵人證,這或是“不能抗拒的原因”。
鄉財務人員向于法杰借款后,打下的欠條。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5天后的8月17日,郾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恢復審理。當日,該院作出了(2019)豫1103刑初183號判決書:于法杰本人與該鄉之間形成了事實和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證明其具有企圖占有15萬元的故意和行為,于法杰是否主張債權,什么時間主張債權均不影響債權的成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終未能實際占有15萬元,應認定為貪污未遂。判決如下:判決于法杰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4年。
于法杰表示,他尊重郾城法院的判決,但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查了這么久,也沒查到我貪了一毛錢。我這個沒貪到錢的‘貪官’將依法上訴。”于法杰說。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