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網站昨日公布的衡水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衡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顯示,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燕趙財險”)故城支公司未經許可變更營業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衡水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衡水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衡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顯示,時任燕趙財險故城支公司經理邢麗對燕趙財險故城支公司未經許可變更營業場所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衡水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邢麗時任燕趙財險故城支公司經理。2019年3月12日,河北銀保監局發布關于邢麗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核準邢麗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故城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天眼查顯示,燕趙財險于2015年2月3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本為20.25億元。燕趙財險大股東分別為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遷安市九江煤炭儲運有限公司、河鋼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持股19.75%。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