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河南銀保監局焦作分局公布了對于焦作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鄭江。
處罰信息顯示,焦作中旅銀行因違規向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河南銀保監局焦作分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二十條以及《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30萬元。
公司年報顯示,焦作中旅銀行的前身是焦作市商業銀行,2012年,引入中國旅游集團作為戰略投資者,成為省內首家具有中央企業和地方政府雙重背景的城市商業銀行。2015年經河南銀監局批復同意,正式更名為焦作中旅銀行,由此開啟了“旅游+金融+互聯網”特色業務發展之路。截至2019年末,我行注冊資本50億元,資產總額930億元,資產增幅18.72%,存款增20.73%,貸款增幅22.88%,營業收入增幅22.57%。下設1家營業部、鄭州分行和35家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河南銀保監局焦作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焦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
(焦作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