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應急救援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預防與應急準備、災害事故風險隱患調查及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救災等方面對央地事權和支出責任進行了劃分。
《方案》明確,將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和事故協調聯動機制建設、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國家應急指揮總部建設與運行維護、國家應急物資儲備,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國家區域應急救援中心建設與運行維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國家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將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地方應急物資儲備,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災害事故監測預警方面,將國家自然災害、安全生產及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中央主要負責全國統一的災害事故監測預警和報告制度建設、中央部門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支出;地方主要負責當地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應急信息員隊伍建設支出。
應急處置與救援救災方面,將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救災,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將其他事故調查處理、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救災等,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方案》強調,應急救援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踐行安全發展理念,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根據改革確定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合理安排預算,及時下達資金,切實落實支出責任。跨區域調動救援隊伍按照“誰調動、誰補償”的原則承擔相應支出責任。要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應急救援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精神,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等實際,合理劃分省以下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應急救援領域支出責任上移,避免基層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