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公布了一起高達7.38億元的違法放貸案細節(jié),十余名浙江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員工卷入其中被判刑。而針對原審判決,有部分被告人不服又再次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依舊維持原判。
該刑事裁定書顯示,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蔣國飛、周華祥等人分別與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行長被告人沈新軍、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業(yè)務三部總經理、行長助理、副行長謝葉萍串通,虛構貸款理由、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等,拉攏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
期間,被告人沈新軍、謝葉萍指使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原業(yè)務二部總經理被告人吳強、原主辦客戶經理被告人傅斌斌、方杰等人,以及浙江民泰銀行杭州分行委派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的原風險經理被告人張華軍、彭媛媛等人,先后分別以“不進行貸款調查”,“讓貸款人在空白貸款材料上簽名捺印”,“虛構貸款理由”,“偽造銷售合同”,“偽造收款收據(jù)”,“不實質審核貸款資料”等手段,違法向被告人蔣國飛、周華祥等人聯(lián)系的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333個單位或個人發(fā)放貸款,貸款金額共計7.38億元,現(xiàn)歸還本金共計1522.57萬元,尚余貸款本金共計7.22億元未歸還。
其中,裁定書指出,在上述貸款金額中,被告人吳強作為原業(yè)務二部總經理對參與違法發(fā)放的貸款未盡審查職責,貸款金額共計6.59億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華祥、陸亞峰、彭媛媛等17人自動投案。
在原審中,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新軍、謝葉萍各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華軍、彭媛媛、周梁等9人二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相應的罰金。
以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蔣國飛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周華祥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錢載芳等9人二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相應罰金。此外,判令涉案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銀行損失。
對于上述原審判決,被告人彭媛媛、付月康、陳剛不服,提出上訴。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彭媛媛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除上述處罰外,藍鯨財經查閱銀保監(jiān)會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2019年11月,吳強因對浙江民泰銀行杭州蕭山支行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發(fā)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負有直接責任,被銀保監(jiān)會浙江監(jiān)管局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沈新軍在上述事件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也同樣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