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常裕金控”)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部分基金與投資者簽署《補充協議》約定預期收益率,并按照預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資者支付收益;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將基金通過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如實向投資者披露;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滾動發行,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脫離標的資產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等情形;未要求所有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未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常裕金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確保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嚴格遵守基金合同關于投資標的、投資范圍的約定,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相關信息;且要求該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宋建飛作為杭州常裕金控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行為中的約定基金預期年化收益率、未按合同約定投資并披露有關信息、基金滾動發行、分離定價、未要求所有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宋建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要求宋建飛于2020年7月31日前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杭州常裕金控是浙江省內首家國企背景,混合所有制金融控股集團,坐落于杭州市商業金融核心區,獲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具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資質。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日,注冊資本5億人民幣,季曉為法定代表人,宋美紅現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50%。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與投資者簽署《補充協議》約定預期收益率,并按照預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資者支付收益。
二、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將基金通過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如實向投資者披露。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
四、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滾動發行,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脫離標的資產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等情形。
五、未要求所有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未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確保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嚴格遵守基金合同關于投資標的、投資范圍的約定,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相關信息。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7月3日
關于對宋建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宋建飛:
我局對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約定基金預期年化收益率、未按合同約定投資并披露有關信息、基金滾動發行、分離定價、未要求所有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