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朝陽銀保監分局對遼寧建平農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信息顯示,遼寧建平農商行存在以下9大違法行為:
1.主要股東以非自有資金入股;
2.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審批;
3.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4.違規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5.貸款“三查”不盡職,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6.未對集團客戶統一授信;
7.貸款“三查”不盡職,以貸收息;
8.調整貸款分類掩蓋不良貸款;
9.非現場監管統計數據與實際不符。
其中,董事長隗洪軍對上述違法行為第1項負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對第5、6、7、9負項管理責任;劉士義對第4項負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對第2、5項負領導責任,對第8、9項負管理責任;王永生對第2、5、6、7項負領導責任和承辦責任;王國威對第5、6、7項負領導責任和承辦責任;孫緒軍對第6項負領導責任,對第7項負管理責任;劉中昊、姜申對第8、9項負管理責任;都威對第2項負領導責任和承辦責任、對第9項負管理責任;張振合對第2、5、8、9負領導責任和承辦責任;崔海新對第2項為負領導責任。
朝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遼寧建平農商行罰款人民幣200萬元,對隗洪軍、劉士義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對王永生、王國威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年,對孫緒軍、張振合警告,各罰款5萬元,對劉中昊、姜申、都威、崔海新警告,共計罰款2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