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東匯處〔2020〕9號)顯示,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粵銀行”)東莞分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80萬元,處以人民幣40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48.80萬元。
南粵銀行2018年度報告顯示,其股東包括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大華糖業有限公司、香江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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