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扣分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上述負責人介紹,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是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加分分值根據補辦時間與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時間間隔確定,在30日內、本年內、次年內糾正的,分別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損失。對于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或繳納已申報的稅款等事項,若涉及稅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且納稅人能在失信行為被記錄的30日內及時補辦的,則補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是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三是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者 包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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