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湖外管罰〔2019〕2號)顯示,湖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的罰款。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第十條規定: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并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八條規定: 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
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報相關規定的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單據)中的申報信息,但境內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除外。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十七條規定:境內銀行應對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銀行應于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接口程序進行處理:
(一)對于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并顯示為已經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常駐國家(地區)、外方投資者國別(地區)、經濟類型、行業屬性、是否特殊經濟區內企業)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證明文件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于收到材料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二)對于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后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于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涉外收入申報業務,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基礎信息,并通知申報主體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T)后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應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采集規范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提交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后,應于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與申報主體核實后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建設初心不動搖——圣軒草業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