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杭州博海匯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杭州博海匯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海匯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按合同約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未要求投資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等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博海匯金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博海匯金應當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博海匯金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注冊資本2436.17萬人民幣,邵康英為法人代表、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6.24%。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博海匯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博海匯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按合同約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未要求投資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等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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