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丹匯檢罰〔2019〕第3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分行存在B類企業可收匯額度扣減不及時和B類企業可收匯額度扣減錯誤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丹東市中心支局對其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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