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阿銀罰字〔2019〕1號)顯示,庫車國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庫車國民村鎮銀行")2018年未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第九條有關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人民幣8.1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劉某和閆某各處人民幣4100元罰款。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庫車國民村鎮銀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分別為: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鄞州銀行”)認繳出資額為1530萬元,持股比例為51%;羅志全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寧波欣達(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新疆天鼎晟礦業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庫車麗都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庫車縣礦產運銷公司認繳出資額為210萬元,持股比例為7%。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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