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錫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錫林浩特農村合作銀行存在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的行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作出對錫林浩特農村合作銀行罰款20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錫林浩特農村合作銀行成立于2007年5月25日,注冊資本1.05億人民幣,格日勒圖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第一大股東、最終受益人為布仁巴乙爾,持股比例91.5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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