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披露的刑事判決書中,將天津農商銀行河西支行的貪污案曝光。
判決書顯示,2013年至2017年間,李某和張某某經天津農商銀行黨委決定,擔任河西支行相應職務,在任職期間,兩人均以職務之便,虛構辦公用品經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從河西支行套取公款共計875萬元。
其中,張某某套取公款共計750萬元,其中178萬元被其侵吞,用于個人、家庭支出;李某套取公款125萬元,所得贓款用于個人、家庭支出。
根據判決書的披露,張某某是在配合調查其他人員貪污一案時,主動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實,2019年3月20日,河西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天津農商銀行河西支行的貪污案件。
2019年4月1日,李某和張某某在天津農商銀行紀檢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到天津市河西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和張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2019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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