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及《關于對駱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樹資本”或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通過問卷調查等形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與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并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部分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戶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三、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你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關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且資金最終用于支付相關基金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四、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五、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六、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備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的規定。當事人駱江峰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與當事人公司總經理何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龍樹資本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對駱江峰、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龍樹資本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與兩名當事人一起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兩名當事人也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龍樹資本成立于2011年6月3日,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當事人駱江峰為法人代表、實控人、最終受益人、董事長、第四大股東,持股比例5,34%。當事人何建為總經理兼董事、最終受益人、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6.32%。龍樹資本第一大股東為義烏龍煌投資合伙企業(普通合伙),持股比例51.38%,且駱江峰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實控人,同時與何建為最終受益人,且二人為前兩大股東,各持股47.5%比例股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通過問卷調查等形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與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并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部分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戶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三、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你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關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且資金最終用于支付相關基金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四、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五、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六、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備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
關于對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何建:
近期,我局對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嚴格執行投資者及私募基金風險測評要求、部分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的資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關聯方的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與贖回時未進行合理估值、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
關于對駱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駱江峰:
近期,我局對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嚴格執行投資者及私募基金風險測評要求、部分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的資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關聯方的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與贖回時未進行合理估值、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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