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52、56號)顯示,浙江永順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順保險代理”)存在編制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劉毅琦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對永順保險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1萬元、對劉毅琦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永順保險代理成立于2008年12月10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為賀平,持股比例50%,當事人劉毅琦為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不持有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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