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神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神州資產”)及其全資子公司杭州敦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簡稱“敦行投資”)因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違規行為而被浙江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其中,敦行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二、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敦行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敦行投資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神州資產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神州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神州資產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敦行投資由上海宸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9.99%股份,神州資產直接持有0.01%股份,另外,上海宸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神州資產全資子公司。因此,神州資產持有敦行投資全部股份。徐亦超擔任神州資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顧家華擔任神州資產監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敦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敦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二、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于對浙江神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神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基金財產。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9日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建設初心不動搖——圣軒草業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