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此次《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世紀90年代末,在國內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中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該負責人說。
業內人士指出,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此次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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