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消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被中國人民銀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處以24萬元。
莆銀罰[2018]3號行政處罰書顯示,經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處以人民幣2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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