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終止股票發行公告與實際股票發行認購情況不符,被湖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近期,湖南證監局在處理投資者投訴事項中,發現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5月23日,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股票發行方案》,方案稱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為不確定對象,發行對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機構投資者或自然人投資者。經查,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與14位投資者分別簽訂了《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認購協議》,累計收取1012萬元股票發行認購款項,并在上述協議中約定了相應終止及違約賠付等條款。2018年7月19日,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高盛板業股票終止發行的公告》,公告稱“本次股票發行的終止不涉及違約賠付問題,不涉及向認購對象退還認購款項事項,不會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
湖南證監局表示,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終止股票發行公告與實際股票發行認購情況不符,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湖南高盛板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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