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一銘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銘軟件)因銷售款項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情況下,確認銷售收入導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應收賬款等款項,公司及多名高管被廣西證監局共處罰款19萬。

經查明,一銘軟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銘軟件在收取2016年“一銘正版軟件管理系統V3.0”“一銘服務器操作系統(7.0)”“一銘桌面操作系統(V4.0)”等相關銷售款項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與產品所有權有關的重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的情況下,確認對佳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電公司)銷售收入,導致一銘軟件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41,862,777.77元、應收賬款47,510,066.50元、應交稅費14,121,989.47元、營業稅金及附加854,000.67元、所得稅費用5,930,909.04元、遞延所得稅資產220,407.53元、資產減值損失1,469,383.50元;導致一銘軟件2017年半年報虛增應收賬款36,126,146.50元、遞延所得稅資產167,595.53元。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規定:“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廣西證監局表示,一銘軟件未真實、準確披露2016年年報和2017年半年報的行為,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已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所述違法行為。對一銘軟件未真實、準確披露2016年年報和2017年半年報的行為,一銘軟件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余時均,董事、董事會秘書黃珍,時任財務負責人黃彥林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調查過程中,涉案當事人配合調查,且一銘軟件已主動對前期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對多計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了更正,并于2018年6月26日進行了公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同時,由于一銘軟件的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持股集中,該違法行為本身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的危害程度較輕。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一、對一銘軟件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二、對余時均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罰款。三、對黃珍、黃彥林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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