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受賄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重慶渝隆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原財務總監、紀委書記、監事會主席張宏偉因受賄36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36萬元予以追繳,其中中航信托西南業務部一經理送賄25萬。
根據資料顯示,渝隆資產系2002年由九龍坡區人民政府組建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張宏偉從2008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渝隆集團財務總監,從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兼任渝隆集團下屬子公司重慶渝隆林水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從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任渝隆集團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張宏偉擔任渝隆集團財務總監期間,在渝隆集團與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發行信托產品過程中,張宏偉為中航信托公司與渝隆集團順利融資提供幫助和支持,事后在辦公室分兩次收受該公司西南業務部特級信托經理張某1給予的感謝費共計25萬元。
2010年至2014年底,張宏偉分管桃花溪公司并兼任林水公司董事長期間,為重慶仙郁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林水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含谷鎮寨山坪村順利租地提供幫助和支持,為桃花溪公司向仙郁同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供幫助和支持,事后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感謝費共計8萬元。
2011年前后,重慶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過招拍掛在渝隆集團下的九龍坡區石板鎮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2011年至2012年前后,張宏偉在雙方合作中,為該公司在拿地后退還保證金及征地資金等提供幫助和支持,地博房產負責人凌某分三次給予張宏偉感謝費共計3萬元。
2017年8月13日,張宏偉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7年11月28日,張宏偉家屬向檢察機關代為退贓50萬元。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人為,張宏偉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張宏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公司觀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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