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日前發布的深圳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監罰決字〔2018〕18號顯示,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向地方政府融資并接受擔保,以公益性市政資產作為租賃物,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圳銀監局對其罰款10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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