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電投先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重慶證監局對公司下屬子公司中電投先融(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融資管”)出具警示函,提醒提高合規意識。
10月8日,中電投先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先融資管收到重慶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稱,先融資管違規行為包括:1、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先融資管通過微信公眾號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2、2016年4月,先融資管管理的銳津1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人數超過200人,經先融資管自查后進行整改,由代銷機構安排部分投資者重新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但先融資管未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未能準確掌握相關投資者信息。3、先融資管未按照合同約定向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披露或及時披露相關季度報告。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對先融資管出具警示函,提醒先融資管提高合規意識,嚴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機構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電投先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慶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基本情況
近日,中電投先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中電投先融(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融資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相關文書的全稱: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中電投先融(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26 號)涉嫌違規主體及任職情況:中電投先融(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違規的事項類別: 資產管理業務。
二、主要內容
(一)涉嫌違規事實: 1、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先融資管通過微信公眾號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 2、2016 年 4 月,先融資管管理的銳津 1 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人數超過 200 人,經先融資管自查后進行整改,由代銷機構安排部分投資者重新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但先融資管未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未能準確掌握相關投資者信息。 3、先融資管未按照合同約定向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披露或及時披露相關季度報告。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對先融資管出具警示函,提醒先融資管提高合規意識,嚴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先融資管應在 2018 年 10 月 19 日前向重慶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重慶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 對公司的影響
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上述措施是監管部門針對先融資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措施,對公司業績暫無重大不利影響,公司目前經營正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上述措施暫未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創新層標準而被調整至基礎層的風險(如適用): 是 否 不適用
四、應對措施或整改情況
(一)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先融資管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監管規定,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意識,增強規范運作能力,在規定時間完成整改工作,確保合規、穩健和可持續發展,繼續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專業和規范的資產管理服務。
五、備查文件目錄
(一)關于對中電投先融(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電投先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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