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5日公布了中國銀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浙江蘭溪越商村鎮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銀監罰決字〔2018〕1號、2號)。
決定書顯示,浙江蘭溪越商村鎮銀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葉烽,該單位存在對高管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異常行為監督管理不力、貸款發放嚴重不審慎的違法違規事實。鄭曉明在擔任浙江蘭溪越商村鎮銀行行長期間違規經商辦企業、對浙江蘭溪越商村鎮銀行貸款發放嚴重不審慎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金華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浙江蘭溪越商村鎮銀行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鄭曉明作出禁止6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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