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洲明科技”)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8】第 109 號)。
監管函顯示,洲明科技2018 年半年報顯示,報告期內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2884.00萬元,占 2017 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14%。洲明科技未按照《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0 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項》的要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洲明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1.4條、2.6 條、11.11.3 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1.3 條、2.3.1 條的規定。
對此,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提醒該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深交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認真和及時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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