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滄州銀監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滄銀監罰決字〔2018〕10號、12號)顯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以下簡稱河北銀行滄州分行)存在違規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王維信對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的違規行為應負管理責任。
滄銀監罰決字〔2018〕10號顯示,河北銀行滄州分行存在違規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滄州銀監分局對河北銀行滄州分行罰款30萬。
滄銀監罰決字〔2018〕12號顯示,王維信對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的違規行為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滄州銀監分局對王維信處以警告處分。
此外,邢臺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邢銀監罰決字〔2018〕1號)顯示,常曉亮存在偽造存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取消常曉亮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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