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協鑫集成”)11日晚間公告稱,近日,該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8]92 號)(簡稱“警示函”)。
據悉,2017 年 12 月 3 日,協鑫集成收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人民政府《關于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資金的批復》,同意給予財政扶持 5,500 萬元。協鑫集成于2017 年 12 月將該筆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上述政府補助收入金額占協鑫集成2016 年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204.37%,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協鑫集成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證監局指出,協鑫集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協鑫集成予以警示,并要求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協鑫集成表示,公司接受上海證監局予以警示的行政監管措施,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公司將以此為戒,切實加強相關人員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同時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溝通渠道,在政府補助達到信息披露要求時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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