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證監局發布了對武漢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湖北證監局經查發現,武漢信用基金存在四項問題,一是存在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二是部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所投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三是管理人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四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五是基金相關文件保管不當。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公司應在2018年9月10日前向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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