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邦股份”)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8】第 161 號)。
監管函顯示,2018 年 6 月 20 日,天邦股份披露《關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情況以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說明》,稱截至公告日,控股股東張邦輝質押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 94.11%,并表示“張邦輝所持股票的質押率有望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內”。7 月 4 日,天邦股份披露《關于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補充質押的公告》,再次表示“張邦輝個人資信情況良好,其所持股票的質押率有望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內”。8 月 2日,天邦股份披露《關于控股股東解除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張邦輝所持股票的質押率為 86.09%,未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內。此外,根據天邦股份于 8 月 20 日披露的《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公司及張邦輝在披露降低股票質押率事項時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的情形。
深交所指出,天邦股份與股東張邦輝未準確、完整地披露降低股票質押率事項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1 條的規定。天邦股份董事會秘書張宇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2 條和第 3.2.2 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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